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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系统及欧盟商标申请

2018-03-19 09:03:41   来源:web   

开始正式受理欧盟商标的注册申请。在欧盟国家、所有巴黎公约成员国、TRIP协议签署国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申请欧共体商标。协议的成员国,所以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申请欧盟商标。如果欧盟商标的申请人或所有权人,已经在欧盟的国家商标注册系统内,对于某些商品或服务注册过同一商标,则可申请该国商标的先前权,保留先前的商标权利。当异议期届满,没有异议提出,或所提的异议被有效驳回时,申请的商标将载入欧盟商标的注册记录中,商标所有权人将获得由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颁发的注册证书。议定书成员国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该商标在本国注册后再就协定成员国提出后期领土延伸申请。

  Community Trade Mark即欧共体商标,也被称为欧盟商标。自1996年4月1日起,根据欧盟商标法令1994(CTMR),由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 开始正式受理欧盟商标(CTM)的注册申请。欧盟商标在欧盟内部市场内产生效力,该内部市场现在由27个欧盟成员国组成,分别为 奥地利、 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西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 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尔他、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等。

  因为申请人不受地域限制,所以欧盟商标系统被称为开放的商标系统。在欧盟国家、所有巴黎公约成员国、TRIP协议签署国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申请欧共体商标。

  中国是巴黎协定和TRIP 协议的成员国,所以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申请欧盟商标。

  欧盟商标的特点

  申请 欧盟商标的申请应该递交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或递交任何欧盟成员国的商标局受理。

  代理 客户有权委托代理人在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进行欧共体商标注册。如果申请人来自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国家,该申请必须由在欧盟任何一成员国有资格的专业代理人或律师代理,同时该专业代理人还要具备在该成员国从事商标业务的资格,满足欧共体商标法令的资格要求。

  语言要求 申请可以使用任何一欧盟成员国的官方语言。 (例如,芬兰语、 瑞典语、 西班牙语、德语、英语、法语、意大利语,等。) 同时, 申请还要指定上述语言之外的第二种语言,用于进行异议、撤销和无效程序的答辩用语。第二语言要从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的五种官方语言(西班牙语、德语、英语、法语、意大利语)中指定。

  优先权(Priority) 在申请欧共体商标时,申请者可以根据以往的商标申请获得优先权。如曾在巴黎公约签署国内提出申请并予以受理的,在世贸组织成员国提出商标申请并立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先前的申请日要求优先权。

  先前权 (Seniority) 欧盟商标系统是对国家商标注册系统的补充而设计的。如果欧盟商标的申请人或所有权人,已经在欧盟的国家商标注册系统内,对于某些商品或服务注册过同一商标,则可申请该国商标的先前权,保留先前的商标权利。

  审查 当欧盟商标申请一经受理,即被授予一登记日,且所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被正确划分申请类别后,将仅以绝对审查理由 (absolute grounds)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 如商标的可注册性。只有在第三方提出异议时,才会以相对审查理由(relative grounds) 进行审查。

  公告 当欧盟商标申请满足授予商标的所有条件时,该商标将通过欧盟商标公告(Community Trade Marks Bulletin)予以公布。

  转换申请系统 如果欧盟商标申请未被批准,可以转到各个国家单独申请,且可以以欧盟商标的登记日作为在各国的新申请日,或以此要求优先权。

  注册 当异议期届满,没有异议提出,或所提的异议被有效驳回时,申请的商标将载入欧盟商标的注册记录中,商标所有权人将获得由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颁发的注册证书。

  有效期和商标的更新 欧盟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每10年可申请更新一次,申请更新的次数不限。

  时间 通常欧盟商标申请的全过程需要12到18个月。

  商标的使用 维持商标效力的条件易于满足。根据国际公认的标准,欧盟商标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得到欧盟商标系统的保护。根据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的确认,欧盟商标在满足以下最低条件的情况下,有效并得到欧盟所有成员国的保护 该商标在注册后的任何连续5年中,在任一欧盟成员国中使用; 或因正当理由未进行以上使用。这时,一件欧盟商标保持有效,且不会受到第三方基于未在其他欧盟国家使用而提出的撤销申请的影响。

  办理商标国外注册一般可以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和单一国家注册两种方式来进行申请。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一八九一年四月十四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根据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截止二00三年十二月,马德里联盟共有七十四个成员国。

  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基本程序

  首先,申请人应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的文件包括 填写好的中国国际注册申请书一份(申请书由我司提供),申请书一定要加盖公章、国内商标注册证(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代理委托书、商标图样两张,若是彩色商标,需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文件后,即登记申请日期,编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送《收费通知单》。

  申请人接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尽快按数额缴纳费用,商标局只有在收到如数的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若两个月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便会将此申请文件及其它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这里应提醒申请人注意,国际局如在商标局收到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两个月之内收到商标局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的收文日期便是国际局的收文日期,也就是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如国际局在两个月之后收到该申请,国际局则将国际局收到该申请的日期作为收文日期和国际注册日期。

  如申请人想要指定保护的国家既有“协定”成员国,又有“议定书”成员国,而在本国申请注册的商标还未取得注册,或者说刚刚提交申请,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建议申请人可先就 “议定书”成员国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该商标在本国注册后再就“协定”成员国提出后期领土延伸申请。这样既能马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又不浪费时间,尽快取得商标注册保护,特别是当该国际注册申请是在国内注册

  申请提出六个月之内提出的,申请人还可要求优先权。

  优点 省钱、省时、省事。

  单一国家注册 是指在没有参加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的国家申请商标注册,需要一个国家单独递交一份注册申请。如在加拿大、东南亚国家以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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